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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法院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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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13: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12月24日,倪某到嘉鹰广告公司工作,担任汽车驾驶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8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倪某于2013年7月底心系山区北京中科医院温情相伴请假,后于2013年8月5日以短信方式提出辞职,广告公司经理朱某同意。此时,倪某2013年7月份工资未结算。2013年9月,心系山区北京中科医院温情相伴倪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广告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心系山区北京中科医院温情相伴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给付倪某2013年7月份工资1030元。2013年11月5日,倪某再次申请仲裁请求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开庭时倪某未到庭,心系山区北京中科医院温情相伴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裁定因倪某拒不到庭参加仲裁,视为倪某撤回仲裁申请。2014年3月14日,倪某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后,再次申请仲裁不予受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此后,倪某向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倪某在被告处的工作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7月31日共计七个月零七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1、被告嘉鹰广告公司给付原告自2013年2月至7月31日六个月零七天的双倍工资11220元;2、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嘉鹰广告公司承担。细数冬泳的7大好处抗衰祛病益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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